石交管局出台"责任追究办法"整治交通拥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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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10:16 燕赵晚报 | ||||||||
石市交管局出台“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交通拥堵10分钟内没发现、处置的,两次以上执勤民警下岗 本报讯交通管理秩序混乱,造成路口路段拥堵,应该追究谁的责任?日前,石市交管局制定出了“责任追究办法”,以进一步明确责任,明确奖惩,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市区道路畅通,巩固集中整治交通秩序活动成果。昨日,桥东交警大队交警根据此办法率先签
责任追究范围包括,各交警大队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混乱、交通事故现场不能及时处置、不能按规定时间恢复交通的责任行为。办法要求接事故报警后,二环以内,110 民警应在5分钟到达现场处置,事故处理民警应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置。轻微事故10至15分钟内勘查完毕,撤离现场;一般事故30 分钟勘查完毕,撤离现场;重大事故40分钟勘查完毕,撤离现场。各辖区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疏导分流,凡不能及时到达、处置和疏导分流的,哪个警种出现问题追究哪个警种的责任。 对于交通拥堵,在10分钟内没有发现、处置的,追究执勤民警责任,在20分钟内没有发现、处置的,追究辖区中队领导责任,在30分钟内没有发现、处置的,追究主管大队长责任,在50分钟内没有发现、处置的,追究大队长、教导员责任,在1小时内没有发现、处置的,追究主管局长和分包局长及秩序科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还对发生拥堵迟报漏报、隐瞒不报和因管理混乱被举报等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责任追究办法”中明确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当事民警和责任领导当月岗位补贴。对发生两次以上问题的当事民警和责任领导除扣发岗位补贴外,下岗进行培训,进行诫勉谈话。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调出公安交警队伍。 昨天,桥东交警大队民警郑重在责任状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据悉,各交警大队也将在近期内根据责任追究办法签订责任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