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用餐时丢个烂梨被辞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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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10:52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报道】在公司食堂午餐,领到的饭后水果是一只烂掉的梨,方某随即将之丢弃在桌子上。没想到这一举动遭到公司总经理的当众训斥,并认为他是违反企业管理制度……事后,这名员工被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近日,南京市总工会组成的劳动争议庭审理了这样一则争议。 扔掉烂梨丢掉工作
据方某介绍,2004年3月23日中午,他在公司食堂吃饭,在领饭后水果的时候领到了一个烂梨,他就随手丢在了餐桌上,并嘀咕了一句:这烂梨!没想这一举动被在场吃饭的总经理看见,总经理当众教训了他:这是公司食堂,要注意一点,怎么可以这样随便扔东西?公司有规定,不可以破坏公物,这样做是在破坏公物,你应该向全公司员工道歉……方某没有理睬,端起盘子准备离开,却不慎将几滴菜汤溅在总经理的皮衣上。方某立刻赔礼道歉,并请求总经理脱下衣服让自己拿回去干洗。总经理没有同意,扯住方某的工作服直至撕破。方某说,在这中间,他自始至终没有顶撞、辱骂、打斗之类的行为,在场吃饭的工人也都看到了。可没隔几天,公司竟单方面地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顶撞领导”、“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 仲裁委:无权非工作时间干涉员工 事后,方某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由南京市总工会组成的劳动争议庭认为,根据有关规定,中午在食堂进餐属于员工在非生产时间和场所进行的非工作性行为,领导无权干涉。方某领到烂梨后扔与不扔从法律上说,是其个人自由。至于公司因为这样的事而单方面辞去员工,更是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根据《劳动法》,只有当员工在工作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员工严重失职和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金陵晚报记者李花(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