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新生游泳后猝死 家长索赔被法院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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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11:01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宁1月7日电(记者李嘉)刚考上大学的儿子参加学校游泳选拔赛后突然死亡,家长以校方管理不当为由要求其赔偿死亡补偿费。日前,南宁市城北区法院对原告向某某、梁某与被告广西某高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宣判,驳回了家长要求校方赔偿儿子的死亡补偿费66660元的诉讼请求。 小向是2003年8月被广西某大学录取的新生。8月30日到校报到后,校方对包括其在
开学后不久,学校准备举行50米游泳比赛的选拨赛。比赛前几天,班上体育委员向全班宣读了游泳比赛的通知及注意事项后,小向主动报名参加了比赛。9月21日9时许,小向参加50米游泳选拨赛后自行上岸,当他走到游泳池边10米处时,突然昏倒在地。在场同学见状立即把他送往校医院门诊部进行抢救。10时30分,小向被120送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继续抢救,但是此时他的呼吸、心跳已停止1小时20分。11时30分,医院宣布向他已经临床死亡。 事发后,校方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调查,并支付了抢救费、殡葬费、亲属往返车费、住宿费、慰问金和伙食费等共计4459.28元,同时还把向某当年的学费及在校剩余款项退还给学生家长。 小向去世后,他的家长在向被告索赔未果的情况下,于2004年9月20日向南宁城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儿子体检表中“内科”栏“心”项未填“正常”两字,表明校方当时己发现其心脏不正常,理应做进一步检查以查明问题。但校方在未对小向做新一轮检查之际,又未制止他参加50米游泳选拨赛,致使他游泳上岸后仅走几步即休克倒下。而现场无医务人员和老师,同班新生发现病情严重才送学校医院门诊部抢救,耽误了抢救时机,导致他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校方应承担管理不当的法律责任,要求校方赔偿小向的死亡补偿费666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机构现已诊断小向为心脏猝死。在医学上,心脏猝死是指由于心脏原因引起的、无法预料的自然死亡。小向的死亡是原告、被告均无法预料的,双方对此不存在任何过错。校方在选拔赛开始前已交待注意事项、事发后及时进行抢救并把小向送至医院救治,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小向在新生健康检查表上明确表示自己无既往病史,而被告在该表内科栏加盖“心电图正常”印章的事实反映:校方已对小向进行心脏检查,但未发现异常。因此,家长以体检表内科“心”项空白为由提出儿子心脏有问题、校方存在过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法院认为,校方在事发后已支付小向的抢救费、殡葬费等费用,并向家长退还了小向当年的学费及在校剩余款项,已分担了责任,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家长要求校方赔偿小向的死亡补偿费的诉讼请求不应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