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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抢劫?一把小刀惹纷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11:47 汉网

  近日,黄陂区检察院以抢劫罪对两名嫌犯提起公诉,黄陂法院认定检察院指控不当,宣判两人不构成犯罪。

  检方在指控书中称:2004年6月18日下午,黄陂前川人李潘和张合来到板桥中心市场溜冰城溜冰,李潘见男青年陈松手持一部价值1250元的狮王T68型手机,即向陈松借用电话。陈松见李潘经常在溜冰室玩,面熟就同意了。李潘拿过手机打了十几分钟的电话,当陈索要
手机时,李潘将腰中的跳刀拿在手中玩耍。李潘打完电话假装上厕所,并要陈松给其拿手纸。陈松走后,李潘拿着手机和张合一起趁机溜走。后李潘将手机变卖,获款人民币500余元被两人共同挥霍。黄陂检察院认为李、张二人制造他人不备的机会抢夺财物,且将跳刀拿在手中“玩耍”,为携带凶器抢夺,故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但黄陂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张二人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走陈松的手机,其行为是一种诈骗行为,因诈骗数额未达到诈骗罪数额的起点5000元,故二人行为不构成犯罪。

  近日,黄陂区检察院对黄陂法院的宣判提出抗诉。(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诈骗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湖北顾喻耿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志宏认为,诈骗罪是以一种虚构的事实骗取一定数额的财物,而抢劫罪是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夺取一定财物。当诈骗罪被当事人识破后,如果对方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则转化成抢窃罪。

  本案中,李潘将陈松的手机借用并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将跳刀拿在手中“玩耍”是一种威胁,虽然没有明示抢夺,但暗示的意图很明显,应以抢劫罪定性。

  (记者杨佳峰 通讯员周斌峰 李金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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