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妇女卖淫收“提成费” 广西一农民领刑1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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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14:3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广西网1月7日电 当代生活报报道,1月5日,因组织多名妇女卖淫,从中牟取暴利的滕有光被广西横县人民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滕有光本是广西宁明县板棍乡农民,因犯拐卖妇女罪于1999年11月被法院判刑,2001年刑满释放。回到社会的滕有光总想不劳而获,自2003年5月以来,滕有光采取威胁、恐吓
至案发时,滕有光共收取“提成费”600-700元,还收取了丁某上交妇女卖淫费4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滕有光组织多名妇女进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因滕有光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应当从重处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卢荻、李金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