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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表丢失都该用户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00:21 辽沈晚报

  资深律师认为供电企业责任认定方式不公平

  由供电公司专用锁具上锁,钥匙掌管在供电公司手中,而这种电表箱内的电表失窃,却需要用户自己埋单。针对一起居民电表被盗事件,居民对供电部门的“责任认定”提出了质疑,几位资深律师对这种现象依据法理予以剖析评点。

  遭遇:电表失窃用户埋单

  据沈河区的于先生介绍,1月4日晚上,其所住单元楼二楼缓步台的集体电表箱被人撬开,自己家的电表被人盗走。第二天,他赶紧向供电公司求助,工作人员来检查后,要求于先生交纳200元的购表费,并解释说,用户负责看管电表,只能由用户自己承担损失。于先生认为供电公司的解释不合理,据理力争,但对方提出不交费就不安表,一天后他只好交了200元购表费。

  已经70多岁的于先生对记者说,他怎么也想不通这个理,供电公司将用户电表集体迁出户外,方便自己抄表,而且用带专用锁的电表箱防止用户私自开箱窃电,监护和管理明显是由供电公司在执行,而丢了电表却是用户自己掏腰包。他说,如果电表在用户室内被窃,肯定属于用户看护不善,赔偿也心服口服。

  于先生以此推理说,如果用户不知情,供电部门人员私自打开电表箱,并取走用户的电表,难道也是用户自认倒霉?他表示,丢电表肯定不是用户愿意的事情,而供电公司对电表丢失责任认定只利己不利人。依照供电部门的解释,其使用带专用锁的电表箱,“难道只是防用户不防小偷?”而损失结果承担人却始终是一个,即用户。

  律师VS供电公司规定

  对于用户的质疑,沈阳市供电公司客服部门依据用户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认为不管用户告到哪里,购表款也不可能由供电公司承担。就此问题,辽宁知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供电公司的解释进行“剖析”。

  供电公司依据一:《沈阳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住宅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物业管理企业与各专业部门按下列分工划分职责。供电设施:进户线以内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以外的,由电业部门负责。

  律师剖析:《沈阳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16条是调整电业部门、物业管理企业等各专业部门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与公民个人无关。供电部门不应将“房屋产权单位”理解为公民个人,因为单位与公民个人法律概念不同。况且,公民个人不可能都具备维护保养供电设施的专业技能。

  供电公司依据二:安装电表有一定原则,即安装于产权分界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6条规定: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

  律师剖析:“用户处”指位不明,具体是用户家中,还是供电公司认可的集体安装于走廊的电表箱中?条款中没有明确。

  依照法律规定,供电合同是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合同中应当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电表的维修、保护做出明确约定。但目前,我国的供电部门,仍属于垄断行业,订立供电合同时,往往对此不做约定或说明,或采用格式合同形式与公民签订供电合同。对此,应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出对用户有利的解释。

  供电公司依据三:×××《供电营业规则》第77条,也是供电公司认定用户承担丢表损失的主要依据。该条款规定,“计费电能表装设后,用户应妥为保护,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超负荷烧坏等情况,用户应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以便供电企业采取措施。如因供电企业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供电企业应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户应负担赔偿费或修理费。”

  律师剖析:对于责任认定的这一问题,供电部门在这里扩大了该条款中“保护”含义的内容,“用户应妥为保护”是指不毁损电表,类似公用电话、路灯等公共设施,公民均有“保护”的义务,但不等同于“保管”。

  其次,该条款中只规定了发生电表丢失,用户应及时告知供电部门的义务,没有规定由居民承担电表丢失的责任。重点在于,供电部门将用户电表统一集中安装在公用走廊上的电表箱中,用专用锁具锁闭电表箱,且钥匙掌管于供电部门,居民在客观上无法履行管理的责任。如果电表真由居民看管的话,那么供电部门加装锁具和掌管钥匙的行为,证明了电表的看管责任从居民用户手中转移到了供电部门,因此供电部门应承担电表丢失责任。

  思考:事关民生应受重视

  一些律师指出,用户丢失电表事件,可能是因数量有限,而不是普遍现象而没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颁布较早的一些行业性法规,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关系,例如供电企业将用户电表集中迁移至户外,明显有利于供电企业查表、维护作业及防窃电,充分有利于供电企业,而增加用户的看管范围并完全由其承担电表失窃的责任,有悖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平等协商原则”和“公平原则”的法律精神。这样的问题的确应当引起重视,他们也希望以此问题抛砖引玉,让社会更广泛范围内来关注事关民生的法制建设和发展。

  本报记者 胡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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