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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安全事故当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01:46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薛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昨日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规定》公布之日起,授予或撤销省级荣誉称号等重大事项,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再作出相应的决议和决定。据介绍,本《规定》是为保障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

  十一事项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土地、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的重要工作情况;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大污染事故、特大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司法改革、社会治安、行政监察的重要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情况;与外国地方缔结省际友好关系;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认为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大事项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省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省的重大措施;本级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地方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等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大事项;涉及全省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省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和决算;省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授予或者撤销省级荣誉称号;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大事项当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省政府汇总的下一级财政总预算;本省行政区划调整情况;省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抗诉案件、省高级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审理结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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