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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了二百元 被判一年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02:34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李健敏通讯员武永萍)记者昨日从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获悉,因1天在公共场所3次扒窃被检察机关公诉的范某,在1月6日接到了一审判决书,令他始料不及的是自己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据悉,井陉矿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8日中午,范某在井陉县一公共汽车上从乘客郭某的口袋中窃取现金100元,下车后,在一集市上从刘某身上盗得现金40元。同日,
第三次作案,从梅某身上偷走一钱包,钱包内有人民币85元,范某打开钱包数钱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2004年12月20日,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向矿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范某犯有盗窃罪。

  法院认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据规定,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认定为“多次盗窃”,故本案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另据了解,因范某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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