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被判处死刑,后又被查出11宗罪 “黑老大”王郑光再领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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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04:4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本报郑州讯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两年前已领死刑的“黑老大”王郑光,昨日第二次拿到了死刑判决书。其他两名同伙沈建中、李金华也分别被判处死刑,另一同伙丰新宝,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法院判决,王郑光、沈建中、李金华3人共赔偿5名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2002年12月26日,绰号为“瘦子”的王郑光一审被判死刑,后有重大余罪,2003年11
昨日的判决书显示,王郑光犯下的第一宗罪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院查明,1996年8月,王郑光、王新春(已死亡)为垄断郑州市鞋城货运市场,以“荣兴托运部”的名义成立了一个组织。该组织由王郑光和王新春为总负责人,在沈建中、李金华等27人的参与下,采取威胁、殴打、聚众斗殴等手段欺行霸市。 第二宗罪为故意杀人罪。1996年6月,因害怕另一同伙赵志强(绰号黄鱼)泄露其结伙抢劫的事,王郑光伙同他人将赵志强活活用枪打死并抛尸。后又与王新春争夺在鞋城合伙开办的托运部的股份,预谋杀害王新春(未遂)。 第三宗罪为抢劫罪。1995年3月15日,王郑光、沈建中、李金华3人在广州境内,冒充警察将4名被害人残忍地杀害,抢得价值100多万元的布匹、服装,分得赃款80万元。此外,王郑光犯下的其他8项罪名分别为:票据诈骗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放火罪、赌博罪。(记者赵珊) 线索提供 刘娜 竹庆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