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居民状告政府部门知情权案件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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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05:16 中国青年报 | ||||||||
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市民杨先生诉上海市某区房地局,要求向他提供祖上遗留房产在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时的相关资料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对杨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这是上海市首次审结状告政府部门知情权行政案件,而被称为“信息公开第一案”的上海市民董铭诉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一案至今未判决。 杨先生所主张的房产资料系上海市石门一路某弄8号房屋,据他介绍,该房是他祖父于
2004年5月,杨先生委托律师向区房地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祖上遗留的该房屋档案,杨先生称房地局以种种理由拒绝了他查阅房产资料的要求,也不提供有关的法律及政策规定。同年9月,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区房地局拒绝他查档,妨碍了他实施法律规定所享有的知情权。 该区房地局提供了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沪房(86)产字发第227号《关于认真执行〈查阅房产档案资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代管房产、私改(包括合营和国家经租)房产等,在进行清理、复查及落实私房政策处理期间,暂不对外查阅”及总则规定“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妥善处理落实遗留的复查问题,必须严格房产资料管理制度和查阅手续,防止私房落实政策房产资料的散失和失密。”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的是房地产权属档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的档案范围,根据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档案可以利用,对档案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作为区房地局是该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机关,也是保存单位之一。由此可见,向社会提供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属于法定的职责,但是否准予利用,则由房地局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规定,对本案涉及房地产档案是否公开,应由档案管理部门在慎重研究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公开。法院就是依据这一规定,作出了对杨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一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