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标生产日 要受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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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06:14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昨天,市商务局、市质检局、市工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联合发出《加强流通领域预包装食品保质期管理的通知》,对食品包装上的标识作了明确规定,生产日期标不清楚的销售和生产单位都要受到处罚。 按照规定,食品包装上要用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食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要用中文相应予以
保质期较短时的食品,必须在显著的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如果食品需冷藏等,也要写明储藏条件,以及使用方法。 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以及总经销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已经实行食品准入的食品,如酱油、醋、食用油等必须加贴“QS”标志。 另外,通知还明确要求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喷涂颜料不能使用和底色靠近的颜色,应使用对比较强的颜色等。 作者:蔺丽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