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退保证金还要罚款 辛苦一月分文未得 (2005-1-8 6:18:00)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06:18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工作一月不但一分未得,还因“旷工”加顶撞上司,反被公司处以重罚,500元的保证金都拿不回。昨日,化妆品促销员刘丽(化名)站在曾工作的杨家坪某百货专柜前,不知如何是好。 去年11月29日,刘丽与经营“优姿婷”化妆品的重庆都彩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聘用合同书,同时缴纳保证金500元。刘丽成为其设在杨家坪富安百货专柜的促销员。“干了近半个月
按照公司要求,离职需提前15天提出申请。刘丽等到12月29日,向公司领导提交离职报告。没想到,领导以交离职报告为起始时间,要刘丽再做15天才能离开,否则拿不到保证金、工资及提成。 1月1日,刘丽与业务经理起冲突。“我当天请了假,哪想到,后来就被记成旷工。”在公司,旷工将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算下来,刘丽拿不到辛苦一月的工资。 记者昨日以刘丽朋友身份向都彩公司窦总询问。他说,没有提前15天提出离职申请,就不退还保证金。同时,按公司规定,旷工一天罚200元。如果她违纪现象被罚数额超过工资,就没有钱拿。“她还顶撞上级主管,更要罚500至2000元。” 对于公司规定的处罚,刘丽对双方合同关系提出质疑,“签订的合同书上设定的相关填写项并未填满,合同是否有效?还有没有必要按照合同条件处罚我?” 九龙坡区劳动局仲裁科介绍,根据国家规定,企业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职工保证金,刘丽可以向有关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无条件退还保证金。至于双方合同关系的确认,需要刘丽将合同原件提交到劳动监察或仲裁部门鉴定,如能证明合同无效,公司应将工资与提成发给刘丽。(记者余彦姝)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