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行诉权误了诉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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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09:35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 无锡市北塘区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状告公安机关行使治安强制措施的行政诉讼案。原告因起诉期限已逾2年,被依法驳回起诉。 此案原告为李先生及其两个幼年的女儿。其诉称,2000年12月24日,李先生为其妻赵女士私自离家出走一事,带着母亲杨某和两个女儿来到五河新村某幢楼找到赵的一个朋友家,在李有事离开的当天下午4时许,北塘公安分局五河派出所民警强行将3人弄上警车带离,
北塘公安分局辩称,原告的诉称与事实不符。当日上午9时10分许,李先生将其母及2个女儿遗弃在那个人家门口,自己走掉。五河派出所接警后,派员到达现场,将3人接至派出所,并四处寻找李未果。民警再三询问,在李80多岁的母亲及两个仅4岁、2岁的女儿均讲不清确切地址的情况下,派出所根据《无锡市城镇流浪人员教育遣送暂行办法》的规定,安排民警与110民警将3人送至原无锡市收容遣送站。派出所的行为是人道主义救助措施,不属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违法行为。事后,派出所又将3人送至遣送站的情况告知了李本人,故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法院查实被告在2000年12月24日对3人采取遣送措施后,就有关遣送的情况及时向李本人进行了告知,原告在2000年12月30日向信访部门申诉前已知道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其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原告在2000年12月30日向信访部门申诉前已经知道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迟至2004年10月22日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2年的最长起诉期限。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柏法益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