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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机器压断4指保险金却被冒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09:41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殷骏)单位为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出了事故后,收益人却成单位负责人。不久前,一保险公司被判向伤者重新支付保险金。

  2003年2月,某五金厂为10多名职工,向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包括意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为一年。不过,虽然保单上的被保险人是该厂员工,可收益人一栏,写的却是该厂负责人徐某。

  同时,保险合同约定,该份保险只能指定死亡保险金收益人,意外医疗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收益人则为被保险人本人。

  这年12月,该厂职工王某在工作时,因机器故障右手被压伤,被割去4根手指,花掉医药费3500元,经鉴定构成6级伤残。去年2月,王某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虽同意理赔,但将1.1万余元理赔款交给了该厂负责人徐某。而徐某领了理赔款后,却拒绝给付王某。于是,王某将该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给付理赔款,同时要求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该保险公司称,王某提出理赔申请后,该公司及时进行了理赔。去年3月,一男子在出具王某委托授权书后,领走了2300余元的医疗赔偿金。不久,该男子拿着五金厂的保险金代领声明,又领走了9000元伤残赔偿金。故保险公司已按合同进行了理偿。

  而五金厂负责人徐某则认为,保险是厂方统一投保的,保费也由厂方交纳,他自己作为工厂负责人是保险收益人。因此,该厂取得王某的医疗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是合法的。

  虽然王某对那份委托书持有异议,但他并未申请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发生伤害事故后,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理偿。按保险条款约定,该份保险只能指定死亡保险金收益人,意外医疗保险金、伤残保险金收益人则为被保险人本人。而王某只是伤残,不存在死亡收益人的问题。为此,保险公司应向王某支付保险金。

  在此案中,王某虽对委托书持有异议,但未申请鉴定,故视其委托他人领取了2300余元医疗赔偿金。而根据合同,保险公司还应向王某赔付9000元伤残保险金,但五金厂的代领声明显示,这笔款项已被该厂领走。因此,保险公司在其中存有过错,应向王某赔付9000元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与五金厂的纠纷,可另案处理。

  (编辑 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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