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妻子自杀在医院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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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10:06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患抑郁症的妻子住院治疗1个月后,在医院病房的窗子上吊自杀。事后,死者家属将医院告到法院,要求得到相应赔偿。近日,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去年1月29日,陈青(化名)因平时“多疑、情绪低落、想死半年”等原因,被丈夫刘玉春(化名)送至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陈青患有抑郁症。由于刘玉春不同意院方提出的电休克疗法,陈青的治疗一直以药物为主。为防不测,平时由医院负责对陈青24小时
3月3日早晨7点多钟,刘玉春接到医院通知,说陈青用绳子在医院病房的窗户上吊,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市公安局法医中心检验,陈青的死因为自缢。医院对患者的治疗、护理是否存在过失,这种过失与患者自杀身亡之间是否构成因果关系,双方引发争议。事发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没能达成一致,刘玉春将该医院诉至鼓楼区法院,索赔2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青自杀身亡的结果有主、客观两方面原因。主观原因其有求死欲望,而这种欲望的产生,是由于抑郁症自然发展的结果。客观原因是原告防范管理不力,事后未能及时抢救。但是一个人如果想死,他人无论如何防范,都不能阻止。 因此,原告以损害结果的出现,苛求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据有关医学文献记载,电休克疗法是治疗抑郁症很有效的方法,但原告阻止了医院这么做,致使陈青的抑郁症失去了治愈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陈青的自杀后果。因此,在责任分摊上,医院对陈青的自杀,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医院给付原告刘玉春死亡赔偿金61173.36元、丧葬费2688.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杨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