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抵押金回家过大年(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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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11:32 沈阳晚报 | ||||||||||
当日上午,记者接到一对姐妹的电话,她们来自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去年10月,她们来到沈阳一家饭店打工,发工资时发现每人被扣了300元钱,饭店说是服装押金。快过年了,她们准备辞职回老家,可饭店老板却不退给她们600元押金钱。 当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该饭店负责人,对方称,姐妹二人因与同事发生争吵而辞职,没给饭店留时间找人顶替她们的位置,按饭店规定不能返还押金。记者告知对方,收取押金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该饭店负责人随后来到本报,并表示,愿意将两姐妹的押金退还。经过本报的帮助,两姐妹终于拿到了本就属于她们的600元钱。 对此,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处副处长刘彦表示,按劳动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招工时,不允许以任何名义、理由收取抵押金或扣押身份证。广大劳动者遇此情况时,一定要收集相关证据,比如押金收据,然后到相关劳动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王立军摄影王齐波记者电话:8155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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