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赶工期毁农田 法院判赔七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12:16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郑州1月7日电(李丽静周擎松)为赶工期将路渣倒进农田,致使良田从此颗粒无收。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审,判处施工单位赔偿农民经济损失7万余元。
2003年7月20日,为赶施工进度,正在修建310国道的三门峡市宏达路桥公司将废弃的路渣倾倒在渑池县池底乡黄花村村民邵根礼老汉承包的责任田内,致使2.4亩即将成熟的玉米被压覆,而且造成农田从此被毁,无法耕种。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原本指望这块土地养家糊口的邵老汉又气又急,多次找宏达公司索赔,均告无效。无奈,邵老汉一纸诉状将宏达路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004年12月31日,三门峡法院依法终审该案。法院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宏达路桥公司擅自将废弃路渣倒在邵根礼老汉承包的土地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邵老汉的责任田承包期至2032年12月31日,对于在此期间的粮食损失,以及土地上的附着设施损失,宏达路桥公司均应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