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中院审结一起制造假币3500万元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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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12:16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汕头1月7日电广东省汕头市中级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一起伪造人民币3500多万元的案件。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首犯郑进明死刑,缓期2年执行;郑记平等其余4名犯罪分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10年,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
2003年初,郑进明伙同彭锡鸿(另案处理)、张明豪(在逃)密谋伪造人民币。同年8月底,郑进明、张明豪先后串招了被告人郑记平、郑进宝、王振昌和纪俊波“加盟”,并将郑记平的水泥店进行隔音装修,改造成印制假币工场。郑进明与张明豪、彭锡鸿购买了造假币所需的印刷设备及原材料。同年9月初,郑进明等人开始印制假币。郑进明负责督促进度及日常管理,其余人进行印制、望风、包装、藏匿等分工,并约定好获利分成:郑记平得10%,郑进宝得8%,其余由郑进明、张明豪、彭锡鸿瓜分。 2004年1月7日,汕头市公安部门突袭捣毁了这个印制假币的窝点,现场缴获了伪造99版的百元面值人民币352326张,总面额3523.26万元,所幸假币尚未流入社会。 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进明、郑记平、郑进宝、王振昌、纪俊波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伪造人民币,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伪造货币罪。判决后,5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