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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主看房后过河拆桥甩中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12:28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通过中介看好一处住房后,便过河拆桥,撇开中介与房主私下交易。中介得知后,将买房人告上法庭,索赔双倍中介费用。林峰(化名)家住雨花台区,在鼓楼区工作,平时上下班很不方便。去年初,林峰和妻子商量后,准备卖掉现在的住房,在单位附近买套二手房。去年2月,林峰在报纸上刊登的“中介房源”看到一处房子,该房位于福建路,面积大约100平方米,两房两厅,标价47万元。林峰认为该房很合他心意,便和妻子来到某中介公司要求看房。按规定,看房前,林峰出示了身份证,并与中介公司签订了《看房
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看房人不得与卖房人单独联系等。此外,双方还约定,如果看房成功,林峰要按房价支付2%的中介费。当天下午,中介公司人员就带着林峰夫妻去看了房子。这套房子的主人叫王美(化名)。那天,王美恰巧不在家,但他的一个亲戚在。林峰对房子很满意,但他并未对中介表示什么。回到家后,林峰算了笔账,如果买下房子,就要支付中介公司近1万元的中介费,他觉得很心疼。于是,林峰灵机一动,他认为自己虽不认识房主,但还是可以到房主家找房主商量的。第二天,林峰就去了王美家,并向王美说明了来意。林峰向王美许诺,只要王美不通过中介卖房,他愿意多付3000块钱。王美考虑后,同意了林峰的建议。一星期后,买卖双方就到房产局办了过户手续。拿到两证后,林峰简单装修了一下房子,去年4月底就住进了新居。去年9月,中介公司查点房源时,发现福建路的房子居然卖掉了。中介公司到房产局查了档案后发现,新房主就是林峰。中介公司拿着当时签订的《看房协议书》,找到林峰,要求他支付中介费,但林峰拒付。多次交涉无果后,中介公司一纸诉状,将林峰告到法院,要求他双倍赔偿中介费。

  被甩,已成中介“隐痛”

  现实中,有不少买房者在走着“避开中介”这一“捷径”。几乎所有的中介公司都吃过这样的亏。一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虽然中介费看似高昂,但事实上大部分钱还是花在了把房源介绍给买房者上了。中介公司为帮助房主及时将房屋出售,要掏大笔广告费。此外,为联系看房,公司还花了交通费、电话费等费用。他说,公司提供房源,并安排员工带买房者实地看房,理应收取一定的劳务费。但不少买主却“过河拆桥”,看好房子后就以种种借口撇开中介,私下里与房东进行“单线”联系和“暗箱操作”。“在付出了劳动后,却遭到了买房人和卖房人的两头欺骗。”一些中介从业人员感到很伤心。他们纷纷提出,买房者应该尊重中介公司的劳动。但也有买房者就此提出异议,认为是一些中介公司的不规范操作,才导致了买房者避开中介的无奈之举。一位买房者提出,一些中介公司有时为收佣金,会提供一些虚假房源,与买房者签订霸王协约赚取差价等,就是这些行为让买房者寒了心。

  律师:甩掉中介属违约行为

  买房人甩掉了中介,私自和房主达成买卖协议,致使中介公司分文未得。昨天,南京苏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庆祥律师解释说,甩掉中介属于违约行为。张庆祥表示,《看房协议书》的性质实际上属于居间服务合同。中介公司是否可以依据《看房协议书》向买方主张权利,主要看《看房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张庆祥说,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既然双方自愿签订了协议,那么,中介公司为客户提供了房源并带其实地看房,就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样买房人也应履行合同,通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并支付中介费。因此,林峰的行为违反了《看房协议书》的约定,应当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本组撰稿 本报记者 朱晓露(编辑 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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