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恢复后又诊断出错位,当事人认为医院有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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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12:28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法援热线13073491827报道】成先生15岁的儿子成成在一所体校里学习摔跤。去年11月份,在一次练习中,由于麻痹大意造成意外事故,导致左前臂骨折。事故发生后,校方急忙把成成送进医院进行治疗。一个星期后,成成手臂上缠着绷带出院了。在家静养一段时间后,热爱摔跤运动的成成耐不住寂寞,在医生明确表示他的手臂已经完全恢复后,再次站在了摔跤场地上。
但没过多久,成成在训练中发现,自己的左臂完全使不上力。同时,左臂既不能完全伸展也不能完全弯曲。成先生怀疑是医院在治疗时,由于疏忽大意,造成了儿子的骨头没有长好。于是成先生带着孩子来到省人民医院复查。复诊结果显示他的左前臂骨头错位,并且已经闭合,现在只能动手术将骨头再次敲断,然后再把骨头恢复自然状态。 成先生认为医院对孩子的伤负有责任,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同时还要追究学校的责任。因为成先生认为,是因为学校选择医院错误,才造成这一后果。南京金路律师事务所的王权、徐军律师对此表示:本案中成成的伤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主要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及医疗事故等级等。 医疗双方如果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患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既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生受伤后,学校采取积极措施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故学校不应对选择医院承担责任。但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管理、教育、保护义务的学校或教育机构,对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实习记者叶子青 (编辑 小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