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未办理过户手续 “五手车”肇事原车主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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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13:28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案由]驾驶员仇某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人后,弃车而逃,随即“人间蒸发”。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与仇某毫无关系的某包装公司却依法替失踪的仇某承担起了这起事故的责任。而这一切源自于肇事车未办理过户手续。 [案情]2003年9月8日7时许,仇某驾驶大货车沿宁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将丁某撞倒并从其身上碾过,致使丁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仇某弃车而逃。后经公安交通警察大
法院经审理查明,大货车的登记车主为本案被告句容市某包装有限公司。2002年4月5日,该包装公司与刘某签订协议书,将该车转让给刘某,并经句容市公证处公证。2002年9月,刘某将该车转让给了赵某,2003年8月1日,赵某又将该车低债给黄某。 随后,黄某又将该车转让给了仇某之父。这一过程中,大货车辗转换了5位主人,但没有一方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事故发生后,仇某不仅逃离了现场,还带着父亲一起离开了位于句容市华阳镇建塘村的老家,玩起了失踪。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多次通知、寻找,均未能找到仇某父子,现仇某已被网上追逃。 [判决]法院认为,参照1999年10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未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原机动车所有人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因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确实无力赔偿时,可以判令原机动车所有人分担一部分民事责任。现在,大货车的最后所有人仇某之父及事故责任的承担者仇某下落不明,句容市某包装有限公司应承担责任。 据此,判决某包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25581元。 作者:陈菲 轩辕海 (来源:金陵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