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单位该不该替人还债? 法院二审:谁的债谁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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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9日07:36 水母网 | ||||||||
水母网1月9日讯 莱山某建筑工程公司×处因与他人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债权人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替×处还款。近日,经上诉重审,这家挂靠单位才脱了干系。 莱山区某建筑工程公司×处系10多年前成立的非法人单位,当时业务挂靠在其镇办大海建筑工程公司。去年夏天,某建筑公司接到莱山区人民法院传票,称公司×处于6年前欠下莱阳某工程款13000余元,因该单位已停业,对方请求公司对此欠款负责。莱山区法院一审
大海建筑工程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3月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莱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时,莱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大海建筑工程公司×处所在村委为本案被告。某公司×处前身为某村委建筑开发公司××施工队,后变更为某公司×处,属于业务挂靠。1992年,某公司×处更换了负责人,隶属单位和主管部门均改为所在村委,并由该村委承担其一切连带民事责任。2001年,某公司×处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资产未进行清算。法院认为,该单位被吊销后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债权债务应由该村村委承担清偿责任。(宋述正 邹刚)责任编辑:曲雁(来源:水母网--烟台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