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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告职工侵犯名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9日08:12 浙江在线

  在商议改制方案的职工代表大会上,老职工抖出天大的新闻——“经理隐瞒了300多万元资产”,这令经理下不了台。经理觉得个人名誉受损,便诉诸法律讨个说法,要求老职工恢复其名誉、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100元。近日,路桥法院认为不构成名誉权的侵犯,驳回了这个经理的诉讼请求。

  台州市路桥某建筑公司,系一家拥有两百多名职工的集体企业。2004年9月9日上午,
建筑公司在路桥某电影院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商议企业改制方案。

  企业改制方案通过后,大会征求职工意见,现年60多岁老职工陈某站起来要求发言,主要内容为:公司因旧城改造拆迁,拆迁书中载明补偿费为880多万元,而该公司经理王某则在各种会议上均宣称500多万元,便质问经理,隐瞒300多万元是什么目的?并要求经理王某进行解释。

  老职工陈某此言一发,会场顿时一片哗然。据证人任某在法庭上提供的证词称,随即陈某和王某在会场上发生了争执,双方拿着话筒争吵,但最后不了了之,最终也没说出300多万元的去向。

  2004年10月11日,该建筑公司经理王某一纸诉状将老职工陈某告上法庭。

  近日,路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建筑公司因旧城改造拆迁,可获拆迁补偿费880多万元,而建筑公司经理王某在各种会议上宣称是500多万元,且未说明理由,导致职工陈某产生合理性怀疑,故陈在大会上质问王,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不构成对王的名誉权的侵犯。

  至此,这场经理与职工之间的官司尘埃落定。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傅昌强 吴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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