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夫妇怒讨名誉权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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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9日09:24 每日新报 | ||||||||
相互谩骂中被告人夹带侮辱对方言语张家民黄瑾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黄瑾】两名同一车队的公交司机因超车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其间,被告人言语中有侮辱对方的话。后原告夫妇以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两千元。日前,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社会评价降
2004年8月某日,牛某与赵某先后从始发站出发,赵某先于牛某六分钟发车。两车行驶至东北角站时相遇,而后牛某驾车超过了赵某所驾驶的车辆,并先于赵某到达终点站。赵某认为,牛某超车是抢他的乘客,其到达终点站后对牛某破口大骂。二人随即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在争执过程中,赵某的辱骂言语中夹杂着侮辱对方的话。后经同事劝阻,双方停止谩骂。回家之后,牛某把赵某的话告诉给妻子邢某,邢某听后火冒三丈,夫妻二人随即决定起诉赵某。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赵某与牛某在工作中产生矛盾,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赵某辱骂牛某致双方相互争吵、谩骂,双方的行为不利于团结,有悖于精神文明建设原则,法院予以严肃批评。二原告认为,自己遭受了辱骂和侮辱,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损的感受只是原告本人的主观认识,而非客观的社会评价,故该案不属于我国民法对名誉权加以保护的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