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可在津注册个体工商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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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9日13:01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张振宁通讯员吴立峰)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为做好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本市注册个体工商户工作,市工商局专门制定出台了《港澳居民在津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自今年1月起,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港澳居民可在津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 营业范围: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
申请人办理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核证文件复印件;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港澳居民申请者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持身份证件、身份核证文件复印件及《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字号名称已预先核准的),向有关部门申请前置许可,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前置许可手续。 设立登记:申请人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核证文件; 4、经营场所证明;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已预先核准字号名称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收费标准: 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费为每户20元。 2、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 3、个体工商户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 4、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