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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金”交涉6次拿不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06:58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虞启忠 实习生 黄吟)应聘成功后,本应签劳动合同,最后等来的却是一张代理协议,并且还要再交488元的“周转金”才能上班。日前,市民蒋小姐致电本报新闻热线84499000称,宏洲商务服务公司的做法让她想不通。

  去年10月中旬,蒋小姐在报纸上看到一则招聘广告,内容为“宏洲商务服务公司”招聘商务代表,底薪1200元/月,另加提成。蒋小姐便携带一份简历前往应聘。

  据蒋小姐介绍,该公司的面试很简单,先是一名职员向应聘者介绍一种叫做CE服务卡的VIP会员卡,凡购买者可以得到免费代订机票的服务,介绍完之后简单问了几个问题,就叫应聘者回去等消息。10月16日,蒋小姐接到了该公司的电话,称其已经被录用,次日到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即可。

  然而第二天,该公司向蒋小姐出示的并非劳动合同,而是一张“代理协议书”。根据协议书,员工必须先交488元的“周转金”抵押一份CE服务卡的材料,解除合同时可以退还。在3个月的试用期内,推销满8张卡就可以正式成为公司客户服务代表,如不能完成该工作量,提供300份有效客户资料也可以。蒋小姐称,最终她一张卡都没有推销出去,便希望退还CE服务卡和材料,拿回“周转金”。但交涉了6次,公司均以蒋小姐违约为由拒绝退钱。

  宏洲商务服务公司市场部负责人接受采访时称,按照协议,如果蒋小姐不能完成工作量,公司可认为对方违约扣下“周转金”。如果蒋小姐有什么不满,可以找劳动部门仲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表示,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并不属于《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

  南京同大律师事务所陈欣主任律师认为,从法律上说,蒋小姐到宏洲商务服务公司应聘成功后,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代理协议中所说的推销卡,最多算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岗位。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等。该公司收取的“周转金”实际是变相的押金,依法应该退还。

  (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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