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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丢失 税能退 车主可凭证明提出申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10:29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淄博1月9日讯

  (记者文学彩)记者从淄博市税务部门获悉,国家税务部门于日前对机动车辆丢失是否退税问题作出规定:鉴于机动车辆丢失后,纳税人不再拥有和使用该车辆,对于已经按年缴纳了车船使用税的机动车辆出现丢失的情况,应当予以退税。

  据了解,纳税人在车辆丢失后,可以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丢失证明,向车辆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退税。车船使用税退税额应按月计算,退税起止时间为从机动车辆丢失的次月起至纳税年度终了的当月止。丢失车辆办理退税后车辆又找回物归原主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的丢失车辆发还证明的次月起计算缴纳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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