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米悬崖上人熊狭路相逢 男子放弃自卫任熊撕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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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14:4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昨日本报关于西岭雪山首次出现黑熊伤人事件的报道,引起了市民和相关部门的密切关注,在千米悬崖上人熊狭路相逢,王绍全一手持柴刀一手拿斧头,但面临黑熊的袭击,他最终还是丢下了刀斧,任黑熊撕咬1分钟直至生命垂危。王绍全称,他如此被动挨咬不反抗,是因为“我晓得熊是国家保护动物,不能用斧头砍。”昨日,其家人提出:王绍全是不是应该获得一笔补偿金,以治疗熊咬伤?
见习记者石莉芳记者郑骏摄影报道记者在采访王绍全时,他表示,眼看着熊一步步逼近,站起来一爪子拍下来时,他想过用斧头和柴刀拼死对抗,最终放弃对抗的原因之一就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一方面,王绍全的背后就是悬崖,他担心用斧头砍熊会激怒熊,搏斗时很可能双双掉下悬崖;另一方面,他知道熊是国家保护动物,害怕砍伤了熊会触犯法律。 王绍全能奇迹般逃生,令家人欣喜。但是,王绍全的双亲都已88岁,其孩子仍在上学,目前已达2000元的医疗费对于不富裕的王绍全一家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王绍全的亲人认为,每年当地政府都要向村民宣传不能伤害黑熊,因此,受伤的王绍全应该获得一定的补偿金。 据了解,熊咬人事件后,当地村民都不敢上山砍柴了。他们担心万一人熊狭路相逢,他们的生命无法得到保障。他们还说,每年秋天熊都要下山偷吃苞谷,他们不敢打熊,遭受的损失也得不到赔偿,所以他们也只能将损失看成是天灾人祸。 点穴 人熊相逢人更重要 昨日下午,记者从大邑县林业局野保处韦副主任处了解到,根据类别不同,有的黑熊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为了宣传保护野生动物,他们费了不少心血,现在熊伤人和人伤熊的事都十分少见。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捕猎或者主动攻击伤害黑熊,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人熊狭路相逢时人的生命不如黑熊。韦副主任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强调“不砍熊,不能伤害熊”的根本目的,在于提倡全社会的人热爱动物、保护动物,不要主动或者恶意袭击动物。 假如当时王绍全确实被动面临熊的袭击,且出于自卫本能在和熊拼搏的过程中把熊砍伤,是可以理解的,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其前提必须是两者狭路相逢,而不是非法猎捕或恶意袭击,否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遗憾 他拿不到补偿金 针对王绍全家人提出的补偿金问题,韦副主任表示遗憾,因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保护、救助野生动物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但王绍全被熊咬伤时,从事的是砍柴这样一种个人行为,因此他得不到经济补偿。 同时,当时王绍全所描述的情况缺乏人证,需要进一步调查。不过,就算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取证,证实他说的完全属实,他仍难获得补偿,因为目前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因此王绍全的遭遇只能算是天灾人祸,不过,值得期待的是,这样的法律空白有望于今年得到填补,当地相关部门可以从人道主义出发酌情给予一定补助。 借鉴 可给予一定补偿 记者从合泰律师事务所何佳林律师处了解到,黑龙江省在《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已经规定:在类似人熊狭路相逢这样一种情况下,人如果被动物咬伤,相关部门将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