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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城女要求权益更有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5:46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文心)2004年7月份,法院的判决让居住在西安市电子城街道办的“嫁城女”桑亚梅终于拿到了当年3万多元的土地款。继出台了《审理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案件的意见》后,西安市中院又转发了《审理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的通知,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参照标准,像桑亚梅这样通过法院判决讨回自己财产权益的妇女日益增多。

  土地权益投诉成热点

  随着近两年西安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乡接合部及城中村的大量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土地权益和村民待遇问题一直是失地农民,尤其是一些嫁到城市、户口仍在农村的“嫁城女”及农村离异、再婚妇女投诉的热点。2003年更是达到了高峰。

  据了解,2004年上半年,省妇联与省委政策研究室、省农业厅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全省10个地市发放了6000余份调查问卷,形成了《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其相关土地权益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引起了省委书记李建国的注意。李建国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加强此类问题的解决力度。与此同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也转发了《审理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的通知,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参照标准。

  法院支持“嫁城女”合法诉求

  2003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审理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案件的意见》,像桑亚梅这样通过法院判决讨回自己财产权益的妇女日益增多。但随着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加速,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2004年9月份,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政策研究部门、妇联等单位多次研究讨论该《意见》,最终形成了日前转发的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明确指出,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女性村民,户籍仍在村、组,要求享有本村村民同等收益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所生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且户口登记在该村、组的,其收益分配额应在不低于本村村民同等收益分配额一半的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此外,婚后确属非自身原因未迁转户口、且未享受男方所在村组收益分配权的离异、再婚女性村民及其所生子女,也可要求原户籍所在地给予收益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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