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公共建筑实行监督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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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7:24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文锦)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省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将严格按国家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据了解,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按照要求,工程建设方必须取得规划批准文件方可开工,并在动土施工前到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报建备案手续。县级建设主管部门重点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起相应的巡查报告制度。若发现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限额以上工程未经开工批准擅自施工的项目以及在以上规划区外擅自进行建设的,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报告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