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先生咨询:发生工伤责任自负 这个合同有效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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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7:36 水母网 | ||||||||
水母网1月11日讯“我在工作中意外折断了手腕,但单位说按照合同规定,不包赔损失,单位的做法合法吗?”昨天,芝罘区60岁的姜先生咨询“老于”。 姜先生退休后在某办事处做保洁工。去年12月23日,他在倒垃圾时,右手腕不慎骨折。他曾多次找办事处要求按照工伤给予治疗费和误工损失赔偿,均无果。办事处解释说,招用姜某时双方曾签订用工合同,规定职工发生意外伤害,责任由自己承担。
“老于帮办”法律顾问张律师解释,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违反法律,否则是无效合同。《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姜先生在工作期间受伤,用工单位应依照法律承担相关损失。(于松申)责任编辑:曲雁(来源:水母网--烟台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