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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人员能否上大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8:06 浙江在线

  [事件]

  20岁的梅云,去年6月从贵州兴仁县考入南京林业大学。进校两个月后,被学校以“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为由退回原籍,原因是梅云去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在前年高考前,因两个班级之间踢足球,梅云的朋友杨某与人发生摩擦,在互相打斗
中,梅云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入崔某的右肩胛,法医鉴定为重伤。法院对梅云作出了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判决,当年梅云没有参加高考。

  去年5月,在报名参加高考时,梅云拿着县教育部门印发的“资格审查表”(表上没有是否受过处分或奖励等内容),到当地派出所盖了章,顺利报了名。当梅云考入南京林大后,按规定,缓刑人员的户口迁出后,户口迁出地派出所要与户口迁入地派出所联系。得知这一情况后,南京林业大学向江苏省教育厅和公安厅作了汇报,作出将梅云退回原籍的决定。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贵州省教育厅法规处官员: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没有规定此类人员能不能参加高考。教育部《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在不得参加高考报名人员的第3项中列明: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缓刑并不是“正在服刑

  ”

  兴义市法院法官:根据宪法,对缓刑人员并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报考大学的资格。梅云既未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也不是正在服刑,不属于被禁止报名之列。

  不该推向社会

  贵州省检察院工作人员:严格来说,缓刑人员不是处在采取强制措施范围之内。梅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依然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平等受教育的机会。缓刑作为改造犯罪人员的一种手段,重在思想改造。大学应发挥教书育人的作用,接纳一名缓刑人员,并帮助他进行改造,而不是将他退学,推向社会。

  应有受教育的权利

  全国人大法工委专家:缓刑人员不是“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而是暂缓对其执行所判刑罚,缓刑期内如果不出现大的违法犯罪或以前有漏罪,该刑罚就不再执行,所以不存在服刑的问题。对未成年人依法多适用缓刑,已成为普遍采取的一项刑事原则。从教育方面来说,学校是一个教书育人的地方,应该给他们学习的机会。本报综合法制日报报道

  来源:

  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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