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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跑了,可找第三者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8:45 汉网

  【典型案例】

  钟先生是桥口一家服装厂的负责人,2003年初与汉正街的张老板成了生意伙伴,“前店后厂”的经营模式合作非常愉快。但去年初,因一时资金无法周转,张老板拖欠了钟先生货款近5万元。一直以来,钟先生都在追讨此债务,但张总以各种理由推托。去年7月,钟先生欲再次找张老板讨债时,张却消失了,连手机都换了号。钟先生遂向桥口区法院起诉,并
诉请财产保全,查封了张的汉正街的门面和存货。经法院调查,张的门面是承租来的,已到期,而存货不足万元,无法偿还钟的欠款。

  在法院调查期间,钟先生得知附近一门面店的王先生尚欠张货款2万元。为讨回自己的货款,钟遂向法院要求将王先生作为本案第三人,并诉请财产保全,查封王的门面和存货。

  但钟先生的第二次请求被法院驳回,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法院只能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诉讼保全。故钟先生无权申请法院对案外人王先生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律师支招】

  难道钟先生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5万元钱打“水漂”?晨报律师团的律师为钟先生提供了两种追债的方法:

  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宏伟称,根据“财产保全”的相关司法解释,案外人不得向其债权人清偿到期债务。钟先生可以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作出王先生不得清偿张先生到期债务的裁定。

  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峻建议,钟先生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来要回张拖欠的钱款。即钟先生依据合同法有关代位权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王先生,从而代位行使债务人张先生对王的债权。在这一诉讼中,王先生就不再是案外人,钟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其财产进行诉讼保全。记者陈麒麟实习生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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