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法促进就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8:5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上海近日召开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讨论《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草案)》。据悉,该市拟建立政府促进就业责任考核体系,并把增加就业岗位、控制失业人数、落实促进就业政策、促进就业资金投入等指标,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引人关注的是,登记失业人员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祝均一介绍说,此举是为了让上海市的就业状况能够得到真实反映。规定明确要求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机会,视作劳动者无就业愿望的情况,既是合理的,也是可操作的。 据悉,目前登记失业人员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有,领取失业保险金;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或生育的,到户籍所在地的地段医院或就业服务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可向就业服务机构申领所发生医疗费用70%的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等。 规定还明确,上海市各级人民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开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排就业条件差、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但就业愿望迫切的该市就业困难人员,政府实施岗位工薪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谢惠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