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不同 敬老院两室友动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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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13:45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近日,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长宁法院判决。84岁的原告乔老汉因为在敬老院里被打伤而获赔人民币2087.58元,而在本案诉讼中承担起赔偿责任的被告王某,也是一位年过半百的老汉。 患有骨质疏松症的乔老汉,2003年12月被送长宁区的一家敬老院中。2004年6月,王老汉也住进来,成了乔老汉的室友了。这王老汉虽然已54岁,但在乔老汉眼中,他却还是一个
7月初,乔老汉突然受伤,并称是被王老汉打的。他于2004年7月16日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王老汉对其进行赔偿。王老汉却称乔老汉的话都是无稽之谈。 两人各执一辞,当时房间内又没有别人在场,乔老汉到底是不是被王老汉打伤,事实真相成了不解之谜。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查知,乔老汉系第三腰椎骨折,经鉴定为外力所致。 法院认为,王老汉没有提供他离开乔老汉前乔老汉可能受其他外力作用受伤的证据,也没能对此给予合理的解释,现场没有其他痕迹,综合以往两人的关系及之前争吵的事实,王老汉与乔老汉发生一定身体接触导致乔老汉骨折具有更大可能性。乔老汉损伤与王老汉身体接触具有因果关系,王老汉的责任成立,应当赔偿。乔老汉没有处理好双方矛盾,本身又患有骨质疏松症,因此需要减轻王老汉的责任。 法院最终决定,由乔老汉承担40%的责任,而王老汉承担60%的责任,最终作出了赔偿的判决。 作者:金文斌 李一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