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马杀人案翻出“承诺书” 律师:刘家应该能够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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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2:05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彭信琼)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悉,河马杀人案原告刘淑芬,近日从家中找到了当年动物园对此事出具的一份“承诺书”。目前二审正在进行中。 据刘淑芬说:“我们的案子去年12月15日在西城法院一审败诉后,又于当月23日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这次我们从家中找到了一份新的书证,这是1973年园林局出具的证明”。
刘淑芬所说的“证明”是她后来在家中一个箱子里翻出来的,她估计是父亲当年去找园林局领导开具的。记者看到这份发黄的证明如此写道:“关于刘淑兰因公死亡,其母张钰珍无工作,抚恤待遇前已答应,待国家有学生政策时按政策办理。”这份证明的落款时间为“1973年9月6日”并盖有“北京市园林局人事处”公章。 记者随后采访了当年处理“河马咬人案”的北京市园林局当事人之一田庆株老人,田庆株证实了这份证明的真实性。她说:“北京市园林局当年处理刘淑兰善后事宜时,我经办这件事。我在一审过程中,也做过证人,但法庭没有采信。”“我比任何人都清楚园林局是否作出过有政策就给刘家赔偿待遇的承诺。”“刘淑兰当时是动物园的实习生,所以缺乏有关赔偿政策,后来园林局就开出了这样一份书证。承诺到时候给予赔偿。” 原告代理律师说: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从双方履行民事合同发生纠纷之日,即2003年算起,所以此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从新证据来看,动物园曾对刘家承诺待有政策后继续补偿的事实是毋庸置疑的。如果站在公平的角度考虑,刘家应该能够胜诉,而且胜算较大。 “河马案”回放: 1973年6月4日,17岁的女实习生刘淑兰在北京动物园被河马咬伤,10天后不治而亡。2004年5月,刘淑兰的母亲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动物园赔偿44万余元。2004年6月16日,西城法院首次开庭审理。2004年12月15日,西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刘家的全部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