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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变更未登记 “民告官”国土房管局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2:05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在窦先生不到场,也没有身份证明的情况下,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将窦先生的7间房屋进行了产权转移登记。昨天,二中院终审判决,撤销其给买主陈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窦先生原在本市东城区某胡同内有7间房。1985年12月因出国定居,他就将这些房产委托姜某和李某共同全权处理,双方还到哈尔滨市公证处办理了委托代理公证。2003年4月18
日,李某以窦先生的名义与陈某签订了7间房屋买卖协议。当天,李某及陈某持公证书、公证处证明、房屋买卖协议书等证件,向东城区房地产事务所申请房屋买卖交易登记。东城房地产事务所经审查认为,双方具有买卖房屋资格,于是向双方颁发了房产卖契。同年6月9日,李某及陈某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房屋测绘结果,于同年9月5日为陈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当窦先生知道此事后表示了不满。他认为,自己是7间房屋的产权人,市国土房管局已发现该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未进行变更登记,仍为陈某颁发该房屋所有权证,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因此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撤销颁发给陈某的《房屋所有权证》。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窦先生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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