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纪念封”销售未欺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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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3:02 新京报 | ||||||||
宣武法院一审驳回一集邮爱好者诉讼请求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因认为所购的“奥运纪念封”涉嫌欺诈销售,上海一集邮爱好者王先生将中国集邮总公司告上法庭。昨日下午,宣武法院一审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称,2001年7月底,他在上海集邮公司花12元,买了中国集邮总公司捆绑销售的
但他发现,“成功纪念”实寄封和“表决纪念”实寄封用的是同一编号,违反了“一个选题一个号,不同选题不同号”的邮票邮品编号自然规则。 对于“成功纪念”实寄封解说中“是奥林匹克圣火首次在……中国大地上点燃”,王先生认为这是错误地把“申办成功”说成“举办成功”。 据此,他认为这是中国集邮总公司已构成欺诈销售。因此要求“退一赔一”,赔偿24元,给付因到京参加诉讼造成的经济损失646元,书面赔礼道歉。 中国集邮总公司称,编号问题国家无规定,其有权自行编制。至于对解说词的理解,集邮总公司认为“是奥林匹克圣火首次在……中国大地上点燃”这句话是对“国际奥委会第112次全会在莫斯科投票表决,中国北京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意义的解释。 法院经审理发现,“纪念封”是否必须经过邮政“自然实寄”,目前国家规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中尚无明确规定。对于原告所称“纪念封” 编号错误,因无相关方面规定,法院不予认可。而对解说的文意理解,法院也认为原告王先生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