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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对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活动作出严格规定 距商场50米内不得卖烟花爆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4:1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郑州讯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和销售活动;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供销社统一布设方案,报请当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进行安全评估后,核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昨日,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实施意见出台。

  该实施意见规定,批发经营单位要向安全监管部门申领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不
符合条件、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和销售活动;焰火燃放由主办单位凭省级公安机关颁发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办理焰火燃放业务,严禁无焰火燃放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揽焰火燃放业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供销社统一布设方案,报请当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进行安全评估后,核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地点要满足以下条件:附近100米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附近50米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商场、机关等人员密集场所,没有3层以上的居民宿舍以及类似建筑物。严禁设立或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及一条街,严禁在国道、省道等人员、车辆多的主要公路沿线、集贸市场及其周边地带设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点,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记者 李红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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