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公用设施需报废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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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6:40 深圳商报 | ||||||||
我市建废品分拣加工基地 卖公用设施需报废证明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陈晓薇)记者昨日从2005年第2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我市已制定出台并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规定,再生资源分拣整理场所依规划布点,依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场所经营者。场所经营者不得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须在依规划建造的场所进行再生资源分拣整理活动。 《办法》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对出售者进行审核登记;发现出售公安机关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拒绝收购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收购市政公用设施时,出售者应提供该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者出具的报废证明,出售者提供不出报废证明的,不得收购。如果企业收购赃物及无报废证明的市政公用设施,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陈晓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