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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进城农民工有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7:06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 (记者左楠黄明辉)市委、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就统筹城乡就业、进一步拓展农民就业空间、提高城镇对农民就业的吸纳能力、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认真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据介绍,我市将积极组织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大中城市、沿海发达地区转移,向韩
、日、俄等国输出劳务。充分发挥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的作用,与各地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合作关系,建设一批有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各区、县(市)要发挥自身的优势,与用工单位签订集体用工合同,培育各具特色的劳务品牌。积极组织农民参与政府投资的退耕还林、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环境整治、修筑公路、电力和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增加农民劳务收入。

  按规定,我市将坚持“政府统筹、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形成政府、用工单位和农民共同分担的培训投入机制。各级政府每年要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一定的农民培训专项经费。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要加强审计监督,严防挪用和流失。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培训,支持企业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岗前培训,培训经费可以税前列支。以提高农民就业能力为目标,以非农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区、县(市)培训机构为主体,开展定向、订单、代培、委托、联合等多种形式的培训。2005年全市培训农民要达到30万人,2010年全市绝大多数培训对象普遍得到培训,使每人掌握1至2项非农职业技能。

  我市将稳定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关系。在承包期间,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地,鼓励采取转包、转租或入股等形式依法流转。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可适时置换;将宅基地交还集体的,要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对因各项建设征用农民承包地的,要给予被征地农民足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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