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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改革进城农民户籍管理 户籍条件将放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7:06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本报记者)市委、市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我市将改革进城农民的户籍管理,努力消除对进城就业农民的落户限制,放宽办理城市户籍的条件。积极探索按居住地落户的户口申报和迁移制度。对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经济来源的农民及其子女,准予办理城镇户口。

  进城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工按市民同等对待

  据规定,我市将进一步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将农村劳动力就业纳入我市公共就业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城乡统一有序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实行统一建档、备案,统一就业登记管理,使农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抓紧研究和制定失地无业农民的再就业政策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推进农村生活最低保障试点工作。

  要积极鼓励引导农民进城创业。有关部门对进城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要按市民同等对待,尽快给予办理各种手续,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早市、夜市、集贸市场卖货的农民,要落实好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对农民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随增值税、营业税的减免而减免。各管理和服务部门要从鼓励、引导、扶持农民进城创业、就业出发,简化办事手续,减免有关收费,提供优质服务。有关部门要对限制农民进城就业的政策和不合理收费进行集中清理,纠正各种乱收费、乱摊派的规定和行为。取消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各种不合理规定,打击职业中介的违规、违法和欺诈行为。

  进城务工人员就诊三年内享受优惠政策

  《意见》规定,要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和保健服务。积极探索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进城务工人员医疗保障相结合的医疗保障办法。进城务工人员在县(市)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时,可比照省对农村贫困人群的优惠政策予以照顾。进城务工人员就诊时,凭有效证件(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和用工单位证明),在三年内可享受《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对农村贫困人群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减免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优惠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将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纳入常住人口管理,为进城务工人员建立健康档案,提供方便快捷、质量优良的基本医疗和卫生保健服务。要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中适龄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纳入城区儿童计划免疫程序管理。

  用工单位要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积极为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把参保的情况在企业公示,接受进城务工人员对其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对发生事故伤害的进城务工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的标准享受各项工伤待遇,使其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经济补偿。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费用与城镇户籍学生相同

  据规定,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进城务工人员与房屋产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化租赁手续,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优良服务。切实加强出租房屋密集、流动人口聚集及治安案件高发地区的治安管理。加快改造太平桥、白家堡、顾乡新华等进城务工人员居住集中的棚户区,加快廉租房建设。

  认真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纳入本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规划,做好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工作。物价部门要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上学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禁止跨学期或一次性收取小学、初中全部杂费,其他收费也要与城镇户籍学生同等对待。对经济上有特殊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可参照本地解决常住人口贫困生就学的办法解决就学费用。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转学由学校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禁止收取转学、入学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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