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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7年难逃一死 甘肃一企业负责人二审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8:2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报业网新华社兰州1月12日电因为涉嫌贪污和受贿巨额财物,甘肃省兰州连城铝厂原连海综合开发公司经理徐光明1997年11月14日被逮捕。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0日二审判决徐光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4年4月2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此案时认定,徐光明在担任兰州连城铝厂连海综合开发公司经理期间,共受贿人民币385万元;贪污人民币300万元;行贿人民币40万
元,港币14.5万元,美元5400元,实物折合人民币29672元。法院以此判决徐光明犯受贿罪、贪污罪,处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作为徐光明收受的贿赂物品,一辆奔驰300型轿车以及用受贿所得购买的两处住房以及赃款619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之后,徐光明提出上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徐光明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最终导致连城铝厂2.79亿元国有资产被他人违法占用,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最后法庭驳回徐光明上诉,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记者张泽远)

  (来源:合肥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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