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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3家民营企业状告锦江司法局进行违法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9:2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天府早报:案情 金额高达2700万元的债务,公证处没有查明事实就进行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前(11)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审这起全国罕见的“控告公证”案,四川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民营企业称锦江区公证处“违法公证”,因该处不具备法人资格,主管机关———锦江区司法局被推上了被告席。

  源头:公证企业还款2700万

  此案的源头是锦江区公证处2002年3月办理的两份公证文书。文书显示:2001年6月26日,金茂公司向彭县蒙阳镇的文焕述借款2500万元,用于对原彭州市政府办公区的开发建设,约定2003年元月20日前分期还清。2002年2月26日,文焕述与金茂公司又签订了还款协议,重新约定了还款时间,并增加了200万元利息。

  但金茂公司法人代表王斌称,2001年6月13日该公司参加了彭州市政府原政府办公区地块的开发拍卖并中标,让个别人暗箱操作的想法落空了,于是有人设计圈套,引荐文焕述投资1000万元搞假合作。4个月后,文焕述提出退出合作并收回投资,同时要求支付这1000万元的利息2000万元,但遭到拒绝。同年10月25日,文焕述便挟持王斌将其1000万元投入款签署成2700万元巨额现金借条。2002年2月25日晚,文焕述又逼迫挟持王斌办理了还款协议公证申请,并在第二天的中国第十二届国际兰花博览会开幕式现场上逼其签署了事前编好的“公证谈话记录”和“公证文书”等。

  此项公证是锦江区公证处公证员向明洪办理的,申请人文焕述据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2年3月2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文焕述的申请,冻结了金茂公司及为其还款担保的四川银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银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700万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了其它财产。

  起诉:公证“虚假借款”违法

  金茂公司称,上述借款属于“虚假借款”,而公证处违反法定程序,在未查明事实、未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下办理了公证。此后,公司向锦江区司法局提出撤销公证的申诉,但2004年8月27日该局发出(2004)54号文决定不予撤销。

  金茂公司、银茂实业和银茂房产3企业遂于2004年11月12日向锦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状,请求法院判决锦江区司法局撤销54号文,同时撤销公证处2003年办理的公证书。

  前天的庭审开始后,锦江区司法局及此案“第三人”文焕述均通过代理人,向法院提出了延期开庭的请求。短暂的休庭之后,法院决定同意延期,于本月28日开庭公审。

  三民企:12条理由证明公证违法

  提出起诉的3家民营企业列举了12条理由证明此项公证“违法”:一是申请人文焕述、借款人金茂公司、担保人银茂实业和银茂房产均不在锦江区,这笔“债务”的发生地也不在这里,因此锦江区没有管辖权;二是这笔款项的“借条”和“收条”所载时间,比公司“同意借款”“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提前了8个月,也就是说借钱收钱8个月之后才提请股东会讨论通过不合逻辑;三是公证员和债权人文焕述的《谈话笔录》上,每一页都有债务人金茂公司法人代表的名字,一些笔录上还有银茂公司公章;四是公证书上有两个担保人(银茂实业和银茂房产),而公证审批表上却只有一个担保人……

  “除了存在上述的重大疑点、瑕疵外,我们还注意到:同意借款、同意担保的几个公司《股东会决议》在同一天形成,签订还款协议和申请办理公证也在同一天,而且银茂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本应37人签字才生效,但办理公证的这份决议只有7人签,”3家企业的代理律师说,这些都说明公证处没有对这笔巨额借款的形成过程及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司法局:查证借款真实性很难

  锦江区司法局局长郭明生昨(1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主要谈了两个方面。一是否认了原告方“锦江区公证处没有管辖权”的说法,称根据现行有关规定,该处可以办理此项公证;二是由于立法上没有赋予公证员相应的权利,查证借款的真实性很难,“比如银行不配合你咋办?”

  在此项公证中,债务双方当事人都签字予以了确认,公证处也进行了谈话记录等应备程序,原告方“未对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说不存在。

  调查

  这桩“控告公证”案所涉及的2700万元巨额债务已历时3年,它究竟是怎么来的?公检法等机关如何作出的判断?本报记者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调查。

  省高院:中止执行移交公安侦查

  2004年4月,金茂公司开始向相关部门递交材料,称公证员向明洪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称文焕述的作法属于犯罪,公安、检察机关应立案侦查。

  原告方提供的“省高院2004年4月29日向省公安厅发出的‘案件移送函’”显示,该院在办理文焕述申请执行金茂等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金茂公司法人代表反映文焕述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侵占巨额财产等犯罪,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鉴于本执行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应当中止执行,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院:公证存在两大问题

  原告方提供的“成都市检察院2004年7月2日向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提交的情况报告”显示,该院认为向明洪在办理此项公证时确有“没有认真履行公证职责的行为”,主要存在两大问题:

  一是没有对文焕述借给金茂公司2500万元现金的大额资金来源进行调查,其合法性、真实性缺乏依据,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则;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机关应当注意审查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但向明洪在签发执行证书时违反了这一规定,没有向债务人王斌了解有关履行义务的情况。

  政法委:涉嫌刑事犯罪

  被告方提供的“省公安厅调查报告、省政法委2004年11月4日印发的《办公会议纪要》”显示,公安机关就此进行了初查,2500万元“借款”中的1000万元确系文焕述提供,其余1500万元的真伪需立案侦查。《纪要》认为,无论这1500万元借款是否属实,此事都涉嫌刑事犯罪。如果借款是真,则该追究金茂公司法人代表的“诽谤”责任;如是假的,文焕述就应承担责任。

  启示

  现行公证存在三大弊端

  “西安彩票公证”还未从人们的记忆中淡去,全国少见的这起“控告公证”案又起。本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公证,缘何会引发诉讼?它带给我们什么启示?本报和新华社记者走访了法学专家。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赵万一教授认为,公证是代表国家进行的,等同于法律判决。尤其是在签发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时更应慎重,一旦出错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公证机关对公证事实不仅要作形式审查,更应该作实体审查,以确保公正性。

  四川大学法学院专门从事公证法律研究的王雪峰副教授认为,目前公证实践暴露出的问题至少反映出3大弊端。首先,公证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职业化水平较低是公证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其次,我国公证执业活动缺乏保障,对公证当事人提出的虚假材料或在公证员面前作出的虚假陈述行为,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最重要的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自发布距今已23年,原有制度框架和管理模式与现实脱节。 早报记者杨秀东摄影麦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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