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男向“第三者”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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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9:31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南京市民张刚强先生,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一年后,张刚强将前妻及“第三者”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72885.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法院审理后驳回张刚强的起诉。 2003年3月某日晚10时许,张刚强因怀疑其妻赵燕子与诸小德有不正当的关系,为寻找证据,与诸小德之妻一起找到诸的暂住处,发现其妻赵燕子与诸小德正在卫生间内共浴,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现原告在与被告赵燕子离婚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另外,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故原告要求被告诸小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亦无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召局 杨健 明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