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金蝉脱壳”,单位受过“买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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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10:50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欠债职工买断工龄后去向不明,他所在单位却被债权人“告”到法院,最终这名职工欠下的债,全被法院算在了这家单位头上。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买断工龄,欠债人没了踪影 2003年年初,本市某厂职工赵海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安徽做螃蟹生意的许志等人。经
讨说法,欠债人单位不买账 怎么也找不到赵海,许志认为,赵海玩了金蝉脱壳之计。但赵海买断工龄,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此情况告知他,因此,赵海的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事后,许志找到赵海单位讨说法。可该单位则认为,他们并没有过错,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每月从赵海的工资中扣钱,他们都按要求做了。可赵海按单位规定,申请买断工龄,这也无不妥。见赵海单位不买账,许志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官随后来到赵海单位,该单位仍表示无法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应担责,欠债人单位被划款抵债 对此,法院则认为,赵海突然买断工龄,该单位应及时告知法院,以便法院和申请人采取适当的办法,继续让赵海履行还款责任。现在赵海失踪,给执行工作带来被动。对此,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下关区法院向赵海所在的单位下达了民事裁定书,以其未尽到告知义务为由,划拨该单位10万余元现金充抵赵海的欠款。下关区法院执行法官昨对记者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据悉,裁定下达后,赵海单位不服,随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中级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南京日报记者 帅勇(编辑 晨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