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出版社要道歉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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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12:10 今晚报 | ||||||||
本报讯本报日前刊发的《儿歌作家状告出版社》一案,昨天由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了被告出版社的侵权事实,判令其立即停止复制、发行侵害原告程宏明著作权的《看图学儿歌》,在《文艺报》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程宏明经济损失2000元。与此同时,程宏明就另一首儿歌对该出版社提起的著作权侵权案,也获得了相同的判决结果。 原告程宏明是本市儿歌作家,中国作家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会员,曾有多部
经审理,法院认为,程宏明是诗歌《比尾巴》的著作权人,根据《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吉林美术出版社未经程宏明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且未表明程宏明是作者的身份,其行为侵害了程宏明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考虑到程宏明的知名度、实际物质、精神损失、被告出版社侵权时间、范围和主观过错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此外,程宏明以其儿歌作品《搭小屋》亦遭到吉林美术出版社侵权为由提起的另一诉讼,也于昨天获得了相同的判决结果。(孙启明 曹家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