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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几卖 骗财百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12:10 今晚报

  本报讯一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一房两用”,一方面将所建房屋用作抵押进行贷款,另一方面又将房屋售出用以营利,与此同时,他还将他人名下的房产擅自出售,先后共骗得人民币百余万元。经两审审理,被告人尹某日前被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被告人尹某今年56岁,本市人,原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1997年7月至
9月,尹某在开发建设本市汉沽区星达里4号楼期间,将该楼的6套单元房分别销售给他人。后为支付建设该楼的工程款等费用,同年11月6日,他以上述6套单元房及该楼内尚未销售的其余14套单元房作抵押,从中国农业银行汉沽支行贷款120万元。为谋利,1997年12月至1999年7月,尹某又将该楼内13套已作抵押的单元房予以出售,致所贷本金120万元迟迟未还。案发前,尹某偿还贷款利息29.6万元,返还一名买主房款6.5万元,共计骗得83.9万元。此外,1999年7月至2000年5月,尹某在开发建设汉沽区牌坊东里25号楼期间,故意隐瞒了该楼底商所有权属于汉沽区饮食服务公司的事实,擅自与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其中三套底商售出,骗得购房款22.6万余元。此后,尹某又分别于2000年12月28日和2002年4月4日,将该楼已销售的两套单元房卖与他人,从中骗得购房款13万元。经侦查,尹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判处尹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收到一审判决后,尹某不服,以事实不符,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定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同时认为,原审法院考虑尹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诈骗数额等,对其在法定幅度之内量刑,并无不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启明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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