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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余乘客受伤 赔偿上百万元 承包公交肇事谁“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13:33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昨日,昆明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公交线路承包合同纠纷案。此案由一起导致50余名乘客受伤,赔偿额上百万元的重大交通事故牵出。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等争议展开激烈辩论。而此案引起的更大关注则在于,公交线路能否承包给个人经营,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是经营风险还是公共安全责任,赔偿责任又如何确定。

  庭审中,肇事的76路公共汽车承包人孙某请求法院解除与昆明市公共汽车总公司第四公司(以下简称第四公司)的《公交线路承包合同》,并要求返还之前交纳的风险抵押金、电脑报站器抵押金和承包费等费用共计32万余元;第四公司则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孙某承担其为“7·16”交通事故先行垫付的各项经济赔偿费用共计110万余元。

  法庭上,辩论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可信等问题上。承包方认为,合同中关于发生事故时,由承包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约定无效。第四公司发包公共汽车时,将原本由公交公司承担的公共安全责任转移到自然人身上,有可能对公众安全造成隐患,与合同法中订立合同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相冲突,因此该部分合同条款是无效的,对方先行垫付的费用不应由承包方承担。第四公司方面则否认了责任事故的说法,认为属于经营风险问题,承包期间的风险应该由承包者承担,该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此外双方还在一些合同细节上存在分歧。承包方孙某认为,双方2003年6月签订的承包合同包含了风险抵押金等费用,并交纳了承包费76000元,但第四公司交付使用的是云A16016号车,与合同不符。对此,第四公司方认为,这是合同打印错误所致,承包人一直在使用牌号云A16016号车运营,并未提出异议。针对承包人认为第四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单方中止合同履行并收回承包车辆,第四公司提出,承包方本应在2003年7月底前结清所欠油料费,但至今为止仍未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5%的滞纳金……

  最后,由于双方都对彼此出示的部分证据材料产生质疑,对交警部门关于车辆检测报告及证人证言等重要证据都没有取证,鉴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合议庭要求双方提交书面辩论意见,并决定择日再审。

  事件回放

  2003年7月16日,昆明市公共汽车第四公司牌号为云A16016的76路公交车,行至昆明北郊龙头街时,与一辆东风车相撞并侧翻,造成车上50多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两名路人也被倒下的公交车压伤。事故发生后,由第四公司先行垫付了约112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费、生活补助费等一系列相关费用。去年4月29日,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出具书面通知,认为事故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

  贾永亮(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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