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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法律支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14:36 扬子晚报

  发展循环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措施,但从目前各地的实践看,我国循环经济尚处于“以引导型、零散性为主”的起步阶段。如何使循环经济成为全社会整体性的自觉追求,有关专家认为:“强制性的法律支撑必不可少”。

  正在从事循环经济研究的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葛扬告诉记者,从世界各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法律强制,即资源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环境标准的执行,是促进循环经济
发展的重要因素。

  德国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走在世界前列。据介绍,德国的废弃物处理法于1972年制定;1986年德国制定《废物管理法》,强调要通过节省资源的工艺技术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把避免废物产生作为废物管理的首要目标;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资源产品资源的循环经济理念,制定《包装条例》,规定生产商和零售商对于用过的包装,首先应避免其产生,其次要对其回收和利用。依据这一法律,德国经济界随后成立了“德国二元体系”协会,推行“绿点”计划。根据规定,德国的包装材料的生产及经营企业要到“德国二元体系”协会注册,交纳“绿点标志使用费”,并获得在其产品上标注“绿点”标志的权利。协会则利用企业交纳的“绿点”费,负责收集包装垃圾,然后进行清理、分拣和循环再生利用。1996年,德国又颁布《循环经济和废物包装法》,规定每年总计产生超过2000吨以上废物的制造者,必须对避免、利用、消除这些废物制定完备的经济方案。

  在日本,先有总体性的再生利用法,然后再向具体领域进行推进。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随着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排放总量的不断增加,日本陆续通过和修改了多项环保法规,如《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废弃物处理法》、《日本特定家用电器回收和再商品化法》等。其中的《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是一项“基本法”,它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了日本21世纪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向,提出了“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作为污染预防型的美国,早在1965年就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并成为第一个以法律形式将废弃物利用确定下来的国家。经过多次修改后,1976年颁布了《资源保护回收法》。美国目前管理陆地废弃物的主要法规是1984年国会通过的《资源保护与回收法》以及《综合环境响应、补偿和责任法》,其中《资源保护与回收法》是目前世界上比较详细、完整的一部法律。1990年又通过了《污染预防法》,提出用污染预防政策补充和取代以末端治理为主的污染控制政策。虽然目前美国还没有一部全国实行的循环经济法规或再生利用法规,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再生循环法规。

  葛教授认为,循环经济在生产、治污等方面有不少特殊要求,没有一定的强制措施和经济鼓励来规范和引导,要想大规模推广、利用存在较大难度。而目前在我国,专门针对循环经济进行的立法尚未出现。因此及时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势在必行;甚至在全国性法规之前,作为在循环经济上起步较早、水平较高的江苏,也可以先行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本报记者杭春燕(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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